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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分支(代表)机构管理制度

时间:2018/5/30 11:20:00 点击: 1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制定目的

为规范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分支(代表)机构的设立、运营与管理,确保其严格遵循《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章程”)开展公益活动,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与公益形象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

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(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)、代表机构(如外地校友联络处),以下统称“分支(代表)机构”。

第三条 管理原则

1. 合规性原则:分支(代表)机构的设立、活动开展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、章程及本制度规定,不得超出基金会业务范围(对应章程第七条)。

2. 统一管理原则:分支(代表)机构接受基金会理事会统一领导,其工作计划、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需经基金会审批,不得擅自独立开展活动。

3. 公益导向原则:分支(代表)机构活动需围绕基金会“奖教、助教,奖学、助学”宗旨,不得从事商业营利或与宗旨不符的活动。

 

第二章 分支(代表)机构设立

 

第四条 设立条件

1. 有明确的设立目的与业务范围,且与基金会宗旨、业务范围一致(如专项基金需聚焦特定奖教助学领域);

2. 有固定的负责人(需符合章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任职条件,无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等禁止情形);

3. 有明确的活动地域或服务对象,且确有设立必要(如外地校友集中区域可设代表机构协助募捐联络);

4. 有初步的运营计划及资金保障方案(非公募性质,资金来源需符合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)。

第五条 设立流程

1. 申请发起:由基金会秘书处或主要捐赠人、校友代表提出设立申请,提交《分支(代表)机构设立申请书》,说明设立理由、业务范围、负责人人选、运营计划等,附负责人简历及资质证明。

2. 理事会审议:秘书处将申请材料提交理事会,按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会议表决,需经出席理事2/3以上通过(属于“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”重大事项,对应章程第十二条第六项)。

3. 登记备案:审议通过后,由秘书处向登记管理机关(浙江省民政厅)提交设立申请材料,办理登记备案手续;取得备案凭证后,方可正式开展活动。

 

第三章 分支(代表)机构运营管理

 

第六条 负责人管理

1. 分支(代表)机构负责人由基金会理事会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(候选人可由秘书处、主要捐赠人提名),每届任期与基金会理事任期一致(5年,对应章程第八条),连任不超过两届;

2. 负责人若需变更,需由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,附新候选人资质材料,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

3. 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职责:组织实施分支(代表)机构年度计划、向基金会汇报工作、管理分支(代表)机构日常事务,对其行为承担责任。

第七条 工作计划与报告

1. 分支(代表)机构需在每年131日前,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(含活动安排、资金需求等),经秘书长审核、理事会审定后执行;

2. 每季度末15日内,向秘书处提交《季度工作报告》,说明工作进展、资金使用情况;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《年度工作报告》,附相关活动记录、财务明细。

第八条 资金管理

1. 分支(代表)机构不得独立开设银行账户,所有资金需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管理,由基金会财务部门按章程第四十条会计制度核算;

2. 分支(代表)机构所需资金,需提交《资金使用申请》,说明用途、金额及依据(如专项基金奖励名单、资助标准),经秘书长审核、理事长审批后,由基金会按章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规定拨付使用;

3. 资金使用需符合以下要求:

- 不得超出分支(代表)机构业务范围,不得用于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个人福利;

- 若涉及捐赠资金,需严格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;

- 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,需纳入基金会整体支出核算,确保基金会年度公益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%。

第九条 活动管理

1. 分支(代表)机构开展活动(如校友捐赠联络、专项奖教助学评审),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《活动方案》,说明活动主题、时间、地点、参与人员及资金预算,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开展;

2. 活动过程中需遵守基金会纪律,不得擅自以分支(代表)机构名义签订合同、对外承诺或开展募捐(非公募基金会,募捐需符合章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四条规定,且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);

3. 活动结束后15日内,需向秘书处提交《活动总结报告》,附活动照片、参与人员签到表、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,归档备查。

 

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

 

第十条 内部监督

1. 基金会监事需按章程第十九条规定,对分支(代表)机构的资金使用、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,定期检查其财务资料,列席相关工作会议,提出质询与建议;

2. 秘书处每半年对分支(代表)机构进行检查,重点核查工作计划执行、资金合规使用、信息上报等情况,形成《监督检查报告》提交理事会。

第十一条 外部监督

1. 分支(代表)机构的活动信息、资金使用情况,需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,按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查询与监督;

2. 若涉及捐赠资金,需配合基金会向捐赠人反馈资金使用情况,回应捐赠人查询。

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

基金会每年对分支(代表)机构进行年度考核,从以下维度评定等级(“优秀”“合格”“不合格”):

- 工作计划完成度;

- 资金使用合规性;

- 活动效果(如专项基金奖助对象满意度、代表机构联络效率);

- 信息上报及时性与完整性。

考核结果作为负责人续聘、分支(代表)机构保留或撤销的依据。

 

第五章 分支(代表)机构撤销与变更


第十三条 撤销情形

分支(代表)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,基金会理事会可决定撤销:

1. 连续两年考核“不合格”,且整改后仍未达标;

2.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,或从事营利性活动,经提醒后不整改;

3. 资金使用违规,造成基金会名誉或财产损失;

4. 无法按章程及本制度开展活动(如负责人空缺、无实际活动);

5. 理事会认定需撤销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四条 撤销与变更流程

1. 撤销流程:由秘书处提出撤销申请,说明理由及后续处理方案(如资金清算、资料归档),报理事会表决(需出席理事2/3以上通过);通过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备案,清理分支(代表)机构资产(资产全部归入基金会统一管理),公示撤销信息。

2. 变更流程:分支(代表)机构变更名称、负责人、业务范围等,需由秘书处提交《变更申请书》,附相关证明材料,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 

第六章 责任追究


第十五条 分支(代表)机构责任

1. 分支(代表)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,擅自开展活动或违规使用资金的,需立即停止活动,追回违规资金;造成基金会损失的,由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;

2. 若因违规行为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,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,情节严重的解除负责人职务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责任

基金会工作人员(如秘书处人员)在分支(代表)机构管理中失职(如未及时监督、违规审批),导致基金会损失的,需承担整改责任;情节严重的,按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处理。

 

第七章 附则


第十七条 制度解释

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。

第十八条 制度生效与修改

1. 本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自发布之日起生效;

2. 本制度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(浙江省教育厅、温州市教育局)审查同意,再报登记管理机关(浙江省民政厅)核准后生效。

 

 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

     2018年5月3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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